第五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不得超越村民会议的授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