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申请。

村民小组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小组长的申请。

罢免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