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设置流动投票箱。选民因老、弱、病、残等原因,不便到中心选举会场和投票站投票又不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应当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投票箱,入户接受投票。

接受流动投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统计、核实,并在投票选举日前向村民公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流动投票箱的管理,设置专人保管流动投票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