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二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过半数的选民参加会议有效。每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名,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名。获得提名票多的当选正式候选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