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