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在本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