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