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曾被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

(二)卫生质量下降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