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第五十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一)侵占、盗窃、损毁电信基础设施;(二)干扰或者中断电信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三)接入电信供电系统取电或者中断电信设施电力供应;(四)擅自攀爬通信铁塔、杆路、基站、拉线或者进入地下电信管道、通道;(五)其他危害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