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电信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安全保护区:(一)架空设施保护区:城镇区内、外架空电信光缆分别向两侧水平延伸0.75米、2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二)地面设施保护区:室外电信设备及配套设备水平向外延伸1米,野外电信基站水平向外延伸3米;(三)埋设设施保护区:地下电信光缆两侧各3米。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应当在安全保护区设立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涂改、挪动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