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建设,提升识别和拦截能力,加大对商业性信息、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的治理力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