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建设,提升识别和拦截能力,加大对商业性信息、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的治理力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