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第三十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当事先签订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征得用户同意,明确用户选择的业务种类、资费标准、适用时限、争议解决办法等。电信用户在停止使用电信服务时,应当解除与第三方服务的绑定。电信业务经营者负有提醒电信用户的义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免费试用电信业务,试用期满后未经电信用户确认,不得转为收费项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