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当事人和其他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向社会公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状况;

(四)依法责令停止传输违法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