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包括传统电信和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信息通信。电信活动涉及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新闻、出版、教育等网络信息服务的,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