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包括传统电信和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信息通信。
电信活动涉及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新闻、出版、教育等网络信息服务的,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