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信息载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规范以及狂犬病防治的宣传,引导文明养犬。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