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流浪犬只,是指未被有效管控、无法现场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犬只,包括无主、遗弃、走失犬只等。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