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管理体系,并建立相应制度。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