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管理体系,并建立相应制度。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