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由相关主管部门受理、处理。通过市和区县(市)政务咨询平台投诉、举报的,由平台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