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置明显标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