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者可以禁止或者划定区域禁止犬只进入,并设置明显标识。在允许犬只活动的公共区域,可以设置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标识牌,并配备相应的环卫设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