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地名保护,支持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地名。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