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历史地名普查工作,建立地名文化遗产普查档案。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普查成果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