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标志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门楼牌号标志和其他地名标志的检查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网格化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由所在地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维修、更换或者通知有关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在三十日内进行维修、更换:(一)使用非标准地名或用字不规范的;(二)已更名的地名,但地名标志仍未更改的;(三)锈蚀、破损、字迹模糊或残缺不全的;(四)设置位置不当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