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第十六条已修改地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更名。地名命名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更名:(一)因自然变化和城乡建设等原因导致地域上的地理实体被改造、拆除,造成标准地名与改变后情况不符的;(二)在项目建设施工前或者施工过程中因开发建设主体发生变更,需要变更住宅区、建筑物(群)名称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