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地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更名。

地名命名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更名:

(一)因自然变化和城乡建设等原因导致地域上的地理实体被改造、拆除,造成标准地名与改变后情况不符的;

(二)在项目建设施工前或者施工过程中因开发建设主体发生变更,需要变更住宅区、建筑物(群)名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