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途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