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每两年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绩效情况等进行评估。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支持将绩效评估结果与政府有关支持政策挂钩。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