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开展服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等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有偿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订立服务协议,制定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建立服务档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和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