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培训基地和实习点等方式加大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力度,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待遇。

鼓励大专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以助学、奖学、免除学费、委托培养等方式引导学生选择养老服务专业。大专院校毕业生进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

养老服务人员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和鉴定补贴。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职业技能水平相适应。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低龄健康老年人、大专院校毕业生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用药指导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健康部门统一指导范围,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人员相同的政策。

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用人单位聘用低龄健康老年人,并与受聘老年人依法签订协议,保障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