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鼓励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建设医养护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医疗、养老和护理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推动综合性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
医养结合的医疗机构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