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居家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用药指导、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以及上门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上门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有条件的综合性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备案,并向其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