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和琼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先行区管理机构行使。

不宜下放或者委托行使的管理权限,省和琼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在先行区设立驻区机构。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先行区管理机构、驻区机构应当明确在先行区的管理权限,依法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