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琼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行使先行区的社会管理职能,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琼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支持先行区的发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