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先行区管理机构建立防范医疗风险为主的预警体系,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机制,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和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防范各类风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