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在先行区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是在先行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先行区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制度创新、企业服务等工作,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

先行区管理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除外。

先行区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从境外选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