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第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先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决定先行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建立考核和评估机制。省人民政府推进先行区建设领导机构负责先行区建设的指导、督导、推进和协调工作,研究先行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先行区建设的具体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