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先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决定先行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建立考核和评估机制。

省人民政府推进先行区建设领导机构负责先行区建设的指导、督导、推进和协调工作,研究先行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先行区建设的具体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