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先行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在先行区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允许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建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