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文物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应当报四川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市和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级别,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