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