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国家的,由市、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