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开工前不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的,由市、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后不停工、不保护现场,造成文物损毁的,由市、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