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三十日内无偿移交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四川省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