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陈列馆、文管所、文化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企事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分别报市、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