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文物包括: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或者体现天府文化核心内涵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以及体现天府文化鲜明特质的代表性实物。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