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地名命名应当符合地名总体规划的要求,反映当地的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字词;
(二)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
(三)禁止有偿命名地名;
(四)本市范围内的镇(街道)、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城市道路、建筑物名称、村和社区的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五)标准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作地名;
(六)地名通名应当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建筑物通名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
(七)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名称中含有本市行政区域、区片名称或者道路名称的实体,应当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
(八)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并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