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坏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