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注销第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启动更名程序:(一)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同类地名重名的;(二)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区(市)县、镇(街道)、村(社区)等名称的;(三)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依法更名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