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