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机动车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则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