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和职责,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